段长烁,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,大学本科学历,法学学士学位,唐山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,唐山市优秀律师 。凭借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及在法院工作七年的实践经验,在刑事辩护及合同纠纷、人身损害赔偿(交通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段长烁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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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律所: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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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和原公司的劳动争议,终于告一段落了。
2012年4月下旬,张某应聘我市一家水泵厂的河北某区域经理。双方是通过电子邮件谈工资待遇的,张某提出要求月薪不低于3.5万元,水泵厂同意。同年5月中旬,张某开始上班。
2012年年底,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。
2013年8月,张某向河北当地提出劳动仲裁。张某认为,水泵厂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,应支付双倍工资、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。劳动仲裁裁决,水泵厂支付给张某双倍工资,但对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未予支持。
张某和水泵厂均不服,各自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上月底,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张某和水泵厂互为原被告。张某诉求,20多万元的工资、4万元的加班费和3.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。水泵厂则诉求不支付任何费用。
张某出示了10多封邮件,里面详细记录了双方的薪酬协议。双方的争议焦点是电子邮件能否成为书面的劳动合同。
张某认为,双方之间的邮件只是对工资、住宿、探亲费用进行了磋商,该邮件根本达不到劳动合同的条件,也无法起到劳动合同所应有的保障权益的作用。虽然入职后水泵厂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并为其缴纳保险,但这些不表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
水泵厂则认为,《劳动合同法》设立了双倍工资的惩罚机制,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、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,而不是助长劳动者从中谋取超额利益,且双方之间往来的邮件对主要内容作了明确约定,已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,能够起到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功能。
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,水泵厂与张某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能真实反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,且内容是双方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作的约定,因此,应将电子邮件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。
据此,法院判处水泵厂无需支付双倍工资。此外,加班费方面,张某未提供实质证据,法院也未予支持。但法院支持了经济补偿金,判处水泵厂支付张某工作地当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,即1万余元。
张某不服,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。近日,台州中院作出判决:维持一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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